是创意,还是剽窃?

编译

那些经常读我文章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骗子。我曾经在文章中写过我很久以前开过印刷厂,其实我到现在还在开印刷厂。对于那些外行人来说,我所写的那些有关以往印刷技术的文字让他们听起来头头是道,挺象一回事的,但对于那些真正的印刷行家来说,他们可能会在心里暗暗嘲笑。更糟糕的是,他们可能还会将我当成是一个贼。

我得承认我经常侵犯现行或已失效的版权法及商标法,还侵犯了设计作品受保护的一些其它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不能叫法律的话)。我经常对别人的设计作品进行复制利用,偶尔我还偷了别人某种用得很漂亮的颜色。但令我暗暗佩服自己的是,我这种偷窃技术非常娴熟,以至我有一种想与大家分享的冲动。

我得先自我辩解,我对艺术作品的种种侵犯都是出于尊重,我剽窃别人作品只是作非商业或非盈利用途,与那种赤裸裸地将别人的作品占为已有(或者作商业用途)而且没有对原创者进行任何适当补偿的行径完全是两码事。

我在想,每一个人能曾经模仿过你心仪的设计、视觉创意或字体设计的作品——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对于这种事情,只有自己的良心才是我们的终极审判者,而对我来说,我从来没有因为拿了别人的图片设计创意后有过失眠。

如果你认为只有原创的出版者或艺术家才能有利用他们图片的权利,那你可能会对一些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感到困惑,他们认为一些未受保护的图片完全可由公众自行支配。但就算我的内心没有老想着神圣的法律,我也尽量不剽窃那些因作者版权意识不够而缺乏保护的艺术作品。我可不会向别人鼓吹什么“未提出版权要求”等理论。当然这些观点只代表我个人的立场,与其他人无关。

当你收集了一大堆印刷图片后,你就想在你自己的创作中利用他们。在聚会请贴上用上一张有趣的而且受版权保护的图片有时效果效果真的会更好。在一张宣传本地动物收容所的公益海报设计中如果用上一张来自 1952 年的宠物食物日历的图片时,也可能真的会挽救更多宠物的生命。

拿了别人的东西而不受任何惩罚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原来的作品大肆赞美一番。这种做法效果相当不错,特别是当你提到自己的作品时,你嘴里要喃喃有词,以表示你认为自己的设计很蹩脚,但因为加进攻了别人的作品,就立即锦上添花。

图 1 如果你拿了别人一张图片,这叫偷窃。但如果你拿了别人三张甚至更多的图片并且放在一起时,那就叫向原作者表达敬意。就象你在上图所看到的由泰克公司印刷的明信片作品,图中为他们公司著名的大字母明信片。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原创作品的来源及作者歌功颂德一番是一种不错的作法,也可以减少你被人罚款及坐牢的时间(如果真的有可能的话)。如果你真的打算以致敬的名义使用某些作品,那你的出发点首先就应该纯粹只与艺术有关。其次你就应该有一种捡到便宜的那种感觉。

法律允许你在创作的时候对其它作品进行模仿(相关法律请见 parody ),但前提是你模仿的目的只是想表达你的意见而已——这有点象《第一修正案》的某些条款,这也是“ 周六夜直播 ”( Saturday Night Live )这个节目仍能保留或“广告克星”( Adbusters )能够存在的原因。所以我认为表达敬意与模仿之间的最大区别其实关键在于你的态度。我曾经以模仿的名义偷了别人一大堆创意——我在《追根究底》( National Enquirer )这份八卦杂志上施了点小聪明就偷了该杂志上那些房地产小册子设计,我还在参观美国特勤局时拿了他们的图片用在一家洗车店的推广策划中,当然,我还有很多梁上君子的行为。

图 2 如果你要利用公众已经熟悉的图片或人物作政治宣言、笑话或者其它的声明,那就是一种模仿,通常免于被人追究。但你要小心的是,就算象 “广告克星”这个纯粹的政治性组织也会因为他们的广告模仿而吃官司(如上图图片所示)
(上图以一只死去的骆驼暗讽骆驼牌 CAMEL 香烟,而下图则利用了万宝路的广告词,两张图片都是禁烟公益广告——译注)

模仿别人的作品是一种特别令人有满足感的偷窃方式,因为你模仿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让你模仿的东西尽量与原作相似。这自然使我们很多图片设计人员都摩拳擦掌,因为人们为了模仿得惟妙惟肖,很多人都纷纷去查阅有关字体书来寻找如何才能准确地与原来的作品所用的字体一样,或者看看如何在 Photoshop 软件里使到一张图片故意看起来就象《芝加哥论坛报》在 1942 年 9 月 4 日印刷的效果。

图 3 表达敬意与模仿之间的界线有时相当模糊。我们在《出版行业》( Publish ) 杂志做了这个封面后,有些人就写信来指责我们这个封面是偷了歌星 艾尔维斯 · 卡斯特罗( Elvis Costello )唱片的设计意念的。当然,他们指的是整个的创意。

我不敢确定这是否与道德有关,但从法律上来讲,无论什么时候你都应该保持低调,不可过于张扬,以防住在你家隔壁的那个 87 岁老头碰巧就是创作“电力小子”( Reddy Kilowatt 是阿拉巴马州电力公司于 1926 年所创作的的卡通人物,该形象是该公司的代言人。——译注)形象的作者,他可能会控告你使用了他所创作的作品,而你偷了这个卡通人物仅仅是你想推销烤肉而已。

《版权法》有时让人越看越不明白,但有了“在线时间表”( online chart )这个非常不错的网站帮助及一些常识上的注意事项,你就完全能避免被人怀疑剽窃甚至更坏的事情发生。


图 4 如果你仔细观察一些设计作品,你就可以发现一些作品明显是剽窃得来的。上图的唱片封套不仅仅没有印上版权声明,而且出版商是谁也含糊不清。请留意上图 Broadway Records (百老汇灌录)这几个字也加上引号

你有了贼心后,首先就得看看这件作品是否有版权声明。很多小型出版社对他们的作品版权一点都不关心,但就算作品没有版权声明,作品一样受到保护(可以在出版后提交版权保护申请),如果是在 1963 年之前出版的作品是没有版权声明的,而且这些作品也有可能确实是没有版权。


图 5 我很想将上面第一张幅图片占为已有,但该图片是来自蒙特凡尼乐队( Montovani )所灌录的唱片,而且我知道他们深受欢迎。第二张倒是更安全一些——来自爱利( Ernie Hecksche )的管弘乐队在菲尔芒特( Fairmont )酒店灌录的唱片。我怀疑爱利大概会对发行商并没有在唱片封套上注明版权声明而提出抗议。

接下来你还要看看作品的出版日期。在 1923 年以前出版的作品都归公众所有,就算它以前曾受版权保护,就是说对于这些作品,你随时可以拿来使用。而且时间太久的东西也没人去留意,除非它是一个商标,因为商标还受到其它法律及期限的更多限制。


图 6 对于图片剽窃者来说,很久以前一些商品的图片目录(象上图这些图片来自美国火柴公司,或者钻孔工具公司)也大可以明目张胆地拿来使用。使用这些图片被人检控的机率非常低。

我通常会用 Google 搜一下那些以前的出版商或相关的厂商是否还存在。虽然版权可以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售出,但如果有人将有关版权卖给另一个机构,而这个机构到现在已经不存在,或某本杂志现在已经不出版,那一般人都不会知道这些机构当时到底买了什么过来。 “如果我能与公司联系上,我肯定会经他们同意才使用”这句话就可以让你成为疯狂使用别人的图片及印刷作品的一个非常不错的借口。

图 7 我真的很想将这张图片占为已有,但我知道维德( Wieder )出版公司至今仍然存在,而且我也不想跟那些“充满野性”( he-man )的律师打交道。所以我只能将这张图片刊登在本文中,仅作为解释什么叫“正当使用”这个法律概念。

图 8 在我个人的设计中我有好几次用过这张尖叫的妇女图片,虽然我知道在某个地方肯定有某个人拥有《爱情幽灵》( Tormented 电影的版权。但我也有借口来为自己辩解,因为这些图片是来自另一本展览推广的书上。

图 9 这张有关“精明商人”( Dealer's Choice )的棋盘游戏图片我觊觎已久。但自从 Transogram 玩具公司的主席(即该游戏的生产商)在 1986 年被列入玩具名人堂里,我也就放弃了这种念头了。

说起来我们还得感谢在 1990 年法庭对版权法的一个法律解释,使到我们现在对哪些才是独一无二的作品更容易判断。如果你的作品足够独特,就可被当作是一件新作品并受法律保护,就算你在创作该作品时受到其它作品的影响。一般而言,这个法律解释对原创者有利,所以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再创作”类型( cross-medium )的版权案件(这种创作形式是根据一张相片来绘画或根据一幅作品进行雕塑)。如果你的出发点是想将一张图片改头换面,试图让别人看不出原来的作品,那你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如果你将一幅别人的作品与一幅你独立创作的作品合在一起,我自己会对你网开一面,但在法律上就很难说了。

幸运的是我们有一个 1999 年的案例可以引用,该案是关于 Corel 软件所附的图片 CD 的官司,使到我们在法律上有了很大的使用空间。在该案中法官的解释为,一件已经失去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以另外形式制作的复制品或图片(如相片)是不能作为一件新作品而享受版权保护的。除非失去版权保护的图片在新的作品中有过一些特别的处理(如一些滤镜或光线的特别效果)才能考虑它是一件新作品。这意味着所有那些在 eBay 或其它网站里扫描的图片及平面资料你都可以利用,但你在利用该图片时要声明版权是不属于你个人的,而且复制品要和原来的一样。

图 10 真的要感谢法官的判决,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复制品同样不受版权保护,除非它是一件收藏品。我其中一本最喜欢的书(见上图)就只能保护它所有的东西,但对于里面单独的图片,却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但问题是,逃避法律制裁或许会使你变得更自私,也使你贼心更加蠢蠢欲动。这种诱惑有时会让触犯法律,你心里阴暗的一面会将你拉下深渊。

所以什么时候才叫剽窃,一般都仅靠常识及本能判断。作为一名创作人员,你应该知道界线在哪里,你也应该知道如何将你自己的作品在你离开这世界后仍然被后人记住。我认为我所作的大部分事情就象那些民歌歌手一样,他们“继承”了一些旧的曲调而谱上新词,使到他们能够反反复复在咖啡馆及其它节日庆典中呤唱(并不需要向歌曲的原创者补偿)。我使用别人作品的目的只是希望我的设计不要太过沉闷。

图 11 如果这世界上没有人象我一样偷来这些很久以前的纸牌上图片使用在我的设计中,那这些优秀的图片艺术会否与它们的公司一起永远消逝?

而你不能拿那些大公司的东西,起码,不要偷迪斯尼的那些卡通人物,就算你的动机如何高尚。

事实上,由于我对于以前的作品充满尊敬和热爱,总使我对那些作品有一种想占为已有的冲动。但我可不象心理书上所说的那些百万富翁,他们收藏东西只是为了避免它们被别人拿去。而我收藏它们是为了能够与别人分享。至少,这也算得上我的一个借口。

原文:www.creativepr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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